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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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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法保护东湖 开山毁绿最高罚100万元

  24日,《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举行立法说明会,邀请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负责人,就该条例(草案)条款一一解读。  
        据悉,1998年1月,我市颁布实施《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管理条例》。近年来,东湖周边区域城市化进程加快,原《条例》已不适应风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需要。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主任刘传铁道出重新制定本《条例》的原因:东湖已由“城郊型”风景区变为“城中型”风景区,景区中少数单位和个人片面谋取经济利益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风景区管理体制和管辖范围发生了变化,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状况难以解决。  
        刘传铁透露,新《条例(草案)》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对东湖水体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比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处罚高达50万元至100万元。此外,对擅自在东湖水域开展水上训练、竞赛和娱乐活动;占用、围圈、遮掩东湖水域水体、水面;在禁火区野炊、烧荒、烧香点烛等行为,均作出相应处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华芳、杨云彦、刘龙成、刘家栋、肖常谷、郑永新,秘书长于建海参加会议。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摘要  
        ■核心景区禁止建旅馆  
        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针对媒体频繁曝光的政府部门乱作为和风景区内农村违法建设突出现象,《条例》首次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违法审批、违法建设村(居)民住宅。  
        ■确保东湖水质不下降水域范围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的要逐步关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污水直排入湖;在东湖水域内行驶的船舶,将实行总量控制,并采用清洁能源;水域内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投入饵料喂养;风景区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不得倒入湖里。  
        ■规范景区内经营行为  
        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的,或者出店经营、尾随兜售商品或服务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擅自在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服务拒不改正的,暂扣车辆、船舶,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未按规定线路行驶或停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超容量接纳游客或在无安全保障区域开展活动的,没收经营所得,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市政府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缴纳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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