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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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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签证等入出境证件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
持D、Z、X、J-1字头签证和免办签证拟在中国停留30天以上的外国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交验有效护照、签证并回答被询问的有关问题;
(二)提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三)居留1年以上(留学生及其陪读家属6个月以上)的,需提交健康证明;
(四)提供与居留事由相关的证明:
1、定居的,提供外国人定居身份确认表;
2、留学的,提供入学通知书、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证明;
3、常驻机构代表及其家属,提供工商登记证、代表证、劳动就业证和单位办证申请;
4、三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家属,提供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办证申请;就业人员及其家属还须提供聘雇证明和劳动就业证;经济技术专家提供专家证;
5、文教专家,提供申报审批表、专家证和单位办证申请。
此外,持L签证的武汉居民的外籍配偶在华停留期满2年后仍继续申请延期的,如能提供无犯罪记录、住房、婚姻、经济来源证明和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可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二百一十九条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延期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其居留证件有效期临近届满,但因未了结事宜需继续在汉居留的,应于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延期,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交验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延期事由相关的证明:
1、留学生提供学校证明;
2、常驻机构代表及其家属提供工商登记证、代表证、劳动就业证和单位办证申请;
3、三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家属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办证申请;就业人员还须提供劳动就业证;经济技术专家提供专家证;
4、外籍寄养儿童提供委托书或公证书和国内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5、武汉居民的外籍配偶提供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第二百二十条   再入境签证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汉居留期间,需要出境并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再入境签证。
文教专家、科技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常驻机构代表、三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可申办一次、二次或多次再入境签证;留学生可申办一次或二次再入境签证;寄养儿童可申办一次再入境签证;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申办1―5年有效的多次再入境签证。再入境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护照的有效期。
申请人办理再入境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
(二)所在单位或学校证明;
(三)寄养儿童提供国内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第二百二十一条   签证延期
持L、F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入境后,其签证有效期临近届满,但因未了结事宜需在汉继续停留的,应于签证有效期届满前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一)持F签证的,提交接待单位公函;
(二)持L签证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来华旅游有接待单位的,提交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提交能保证在华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每天按100美元计算)及居住地派出所或留宿宾馆、饭店的证明,可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2、来华探亲者(指探望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居住地派出所证明,可延期2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提供结婚证和中国籍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居住地派出所证明。第1年可延期3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华停留1年后继续申请延期的,如经公证机关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有住房、婚姻稳定、有正当经济来源的,可继续延期2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在华购置房产的60周岁以上的外籍华人,提供房产证明和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等)及居住地派出所证明。可延期3次,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华停留1年后如继续申请延期,且经公证机关公证有房产证明、经济来源稳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办理顺延手续,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其他购置房产的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根据其来华事由办理,延期次数、期限与其是否购置房产无关
。第二百二十二条   外籍儿童寄养
根据中国国籍法确认具有外国国籍的儿童办理在汉寄养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寄养儿童父母在国外所持护照和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二)寄养儿童父母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寄养委托书,说明寄养理由、寄养年限、指定抚养监护人、以及寄养儿童父母的简历(包括国籍、职业、身份、何时何因出国、何时获得所在国居留权、何时加入外国国籍)等;
(三)寄养儿童的出生证明;
(四)国内监护人在我市公证机关办理的保证书或受托书;
(五)寄养儿童的有效护照和签证;
(六)寄养儿童2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七)国内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第二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旅行证件
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申请旅行证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护照或者居留证件:
(二)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三)填写旅行申请表。
外国人领取旅行证后,如要求延长旅行证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旅行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延期或者变更。
第二百二十四条   外国人出入境证件遗失后的补办
外国人入境后,其居留证件、旅行证件等在汉遗失的,应当办理报失手续,并可以申请补办有关出入境证件:
(一)提供证明申请人身份的证件和接待单位证明;
(二)提供证件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
(三)提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四)遗失居留证件的,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证明,需在《长江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
(五)遗失外国护照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报失证明到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遗失居留证件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补发。
第二百二十五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下列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工作时限
外国人签证证件一般自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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