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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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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硚口区委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区委八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全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全区招商引资总体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税源经济为中心,以开放为先导,以项目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政策优势、环境优势、资源优势和机制优势,大力引进区外、境外各种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和联合,进一步优化结构,培植后劲,不断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努力营造招商引资和开放引进的浓厚氛围,为实现硚口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招商引资的总体目标是:坚持把开放引进作为全区经济工作重中之重,通过全区上下共同努力,力争每年引进一批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每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引进内资10亿万元以上,到2002年,使全区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单位超10家,100~300万元的超20家;到2005年,全区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超10家,100~500万元的超40家。
二、投资导向和重点
3、突出重点领域。根据国家产业导向和硚口区情,全区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是通讯及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等重点领域,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网络等新型三产业,大力发展市场和仓储物流业,鼓励和支持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鼓励和支持采取购买、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嫁接改造国有集体企业。
4、明确重点对象。要围绕汉正街市场、西汉正街市场、顺道街市场、武汉美食街以及经济发展区、长丰乡、科技创业中心等重点部位,瞄准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全省50强企业的投资意向,坚持内外并举、大小并举、积极引进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大企业、大老板落户硚口,大力引进和培植民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5、拓宽引资渠道。在继续搞好"以商引商"的同时,每年组织若干招商小分队,有目的、有计划地到经济发达地区和国外开展投资推介和招商活动,积极通过中介机构、投资顾问公司、驻汉办事处以及各类会展业实行中介招商,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通过汉正街市场电子商务网站,有选择地直接对一些国内外大企业发出招商信息,实行网络招商,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三、优惠政策和奖励
6、财政扶持方面
(1)区财政设立企业发展资金,对在硚口依法申报纳税的法人实体,根据其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对本区的贡献情况,通过贷款贴息、技改贴息、项目拨款和专项补助等形式,在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环境治理等方面予以扶持,扶持资金的申请由企业申报、区招商办审核、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扶持资金一般分5年兑现。
(2)对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额区财政实得部分1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前两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后三年按30%,由区财政给予扶持。
(3)对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水量科技项目),在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同时,前两年由区财政按其税收区财政实行部分等额对企业予以扶持;后三年按区财政实行部分的50%予以扶持。
(4)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有关部门确认、三年内按其实际所缴纳的所得税等额予以扶持,其他税收按区财政实行部分的50%予以扶持。
(5)兼并、租赁本区经营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企业继续在我区纳税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享受本条第二款的优惠政策。
(6)对引进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列为区重点扶持项目,专题研究扶持政策,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重点扶持。
(7)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经区计经委、科委、财政局共同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对其银行贷款利息部分可给予适当贴息。  
(8)对政府确定的能改善投资环境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区投资担保公司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为其相关投资所需的银行贷款予以担保。
7、土地使用方面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
(1)鼓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依法采取土地出售、转让、出租、以租代售、入股等多种协议形式招商。在区属权限内,土地使用权属拥有者以低于土地市场价格招商的,其差额部分经区政府认定,从该项目5年内所产生税收的区财政实得部分予以补偿。
(2)鼓励乡办、村办工业园和企业修建标准厂房等办法招商,实行资产经营,其项目5年内产生税收的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给企业所在乡村。
(3)凡来本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道路、能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征地时免缴区属有关费用。  
(4)新建项目在立项报批后,减半缴纳区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区属有关费用。
8、奖励政策方面
(1)从区外引进的企业,在企业办理完工商、国税、地税注册登记手续后,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和实际到位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给予引进者3‰的一次性奖励。
(2)区直非经济管理部门引进的企业或项目,按该企业年纳税中区实际所得部分的20%,一次性奖励引进部门(其中有功人员奖励10%)。
(3)凡当年新增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奖励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0%,经营性企业奖励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本条适用于老企业)。
9、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凡引进企业的奖励均由受益方支付,由个人、单位或企业申报,区招商办审核,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奖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本文件未明确指定税种的纳税额包括增值税区实得部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四、环境优化和服务
10、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一站式"服务。凡到区内申办企业,区外经委牵头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厅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的一站式服务方式,为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区外经委等部门免费为投资者论证项目、代办需审批项目的有关手续;区工商分局免费为企业提供工商政策咨询,办理企业外出经营介绍函或增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企业注册登记材料齐备的前提下,原则上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11、严格执行"缴费明白卡"和挂牌保护等制度,坚决制止"三乱"现象。行政部门到各类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各种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绝。对重点挂牌保护的单位要实行季度回访,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
12、实行招商引资服务投诉制度。设立区投诉中心和流动投诉站点,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吃、拿、卡、要以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的投诉,并严加查处,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办事效益,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3、区监察局对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授权具有收费和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每年由区委组织一次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等方面代表参加的检查组,进驻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严肃处理。
五、组织领导和措施
14、调整充实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统筹和协调,制定工作规划,定期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总结表彰。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区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区政府常务会每季度、区委常委会每半年听取一次重大项目引进和招商引资有关工作的情况汇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区外经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日常事务,搞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等工作,并对全区各部门、各街乡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统计。
15、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自2001年起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区委、区政府每年初与各街、乡和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年终按责任状组织检查验收。
16、各街、乡和区有关经济部门要设立办理招商引资工作的相应机构,负责落实本单位招商引资目标、办理引企、引资、引项有关事项及统计上报工作。税务部门对新引进税源和税收,按季向区招商办报送报表,加强配合。
17、实行领导挂点联系和招商引资责任制。凡经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确认的重点引进项目,明确区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责任制,实行跟踪服务,帮助协调好项目落实过程中涉及场地、合作载体等相关事项,确保项目和资金引进到位。对重点税源大户确定区级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地走访企业,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18、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设立硚口区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由区委宣传部管理,负责全区的对外宣传工作。各街乡、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对外开放各项政策,树立全方位整体开放意识,经常性地组织一定规模和特色的对外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招商引资的氛围,增强招商引资的实效。
19、调动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侨联、台联、工商联等各界人士联系广泛的优势,发挥群团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全方位、多途径、宽领域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20、每年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全区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兑现大会,表彰一批在招商引资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和管理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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