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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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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祖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承祖人(又称转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有偿转交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是房屋出租行为的延续,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是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转租人按自己取得的收入扣除产权人收取租金,再按其余额代产权人缴纳房产税。
  征税范围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武汉市城区及新城区,一律按房产原值减除25%,黄陂、新洲两县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
  房产出租的(含柜台、摊位出租),以租金收人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征收时期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每半年为一期,上半年在三月,下半年在八月征收当期税款。
  房产公司按月征收上月税款。个人出租营业用房,按季征收,每年的一、四、七、十月份,征收上季税款。
  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我市规定七个城区分局实行按企业核算点征收,但城区分局所辖核算点的房产,座落在郊、县局辖区范围内的,由送房产所在地的郊县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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