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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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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一、车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二、车船税纳税申报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在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0日内缴纳税款。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车船税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武汉市目前实行“以地税征管为主、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为辅的车船税信息化征管模式”。为此,从2007年7月1日起,车船税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1、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车船的车船税,在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个人机动车辆的车船税,在购买“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船舶的车船税,在船籍所有人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服务大厅申报缴纳。
3、凡新购置的机动车车船税,在购买“交强险”时,由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四、车船税免税范围
根据《条例》和《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二)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三)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在我省范围内的外国领事馆和国际组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我国有关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八)对农村客运车船和摩托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暂免征收车船税:
1、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
2、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
3、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4、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5、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
对于免税车船,纳税人按上述规定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农村摩托车依据车辆所有人提供户口簿户别性质确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车船税计税标准
车船税从量计征,其计税标准根据车船类型分三种:
1、按辆计征,适用于载客汽车、摩托车。
2、按自重(整备质量)计征,适用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
其整备质量按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所载相应项目的数量计征;未登记的新车按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所载相应项目的数量计征;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的按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所载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征。
3、按净吨位计征,适用于船舶。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类型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大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中型(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每辆
  480元
 
小型(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
  每辆
  420元
 
微型(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每辆
  30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84元
   
 
摩托车
   
  每辆
  72元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为净吨位1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六、新购置车船的计税时间
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缴纳。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七、对于纳税人逾期缴纳车船税如何计算滞纳金
1、在地方税务机关补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1日起至申报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在保险机构补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八、如何办理机动车辆退税手续
对已完税的机动车辆,由于重复申报征收或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等需进行车船税退税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重复申报征收的税款或自机动车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在保险机构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九、不需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如何缴税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十、已在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如何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
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要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不得拒绝,保险机构将把完税凭证的有关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十一、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车船税减免手续的车辆如何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
对于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手续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村摩托车,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应按规定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不得拒绝,保险机构将把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十二、对于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如何缴税
对于临时上道行驶、境外临时入境以及距离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机动车辆,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缴纳。
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如需换取地方税务机关凭证如何办理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后,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该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原件,到地方税务机关各征收服务大厅窗口换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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