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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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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四、定额税率和土地等级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
地                 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武汉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开发区
  20
  16
  12
  8
  5
  4
  3.5
  3
  2.5
 
远城区(包括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
  4
  3
  2
   
   
   
   
   
   
 
 
五、减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另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除以上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六、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七、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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