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具体列入征收范围的耕地包括: (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即种粮、棉、麻、烟、蔗田等。 (2)菜地。用于种植各类蔬菜的土地。包括菜地、塑料大棚、温室用地等。 (3)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药材用地及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等。 (4)鱼塘。包括用于养殖的鱼塘、鱼池、水库等。 (5)其他农用土地。包括牧地、池塘、沟渠、田间道路,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湖(河)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以及其他与农业有关的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 四、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 五、耕地占用税的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地区差别定额税制,以规定单位面积的税额作为征收标准。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均占用耕地数量的差别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理》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标准分为四个档次。具体规定如下: (1)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 对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附:武汉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 地区 税额标准 地区 税额标准 地区 税额标准 江岸区 10元 江汉区 10元 桥口区 10元 汉阳区 10元 武昌区 10元 洪山区 10元 青山区 10元 武经开发区 10元 东湖开发区 10元 东西湖区 7元 汉南区 6元 蔡甸 5元 江夏区 5元 黄陂区 5元 新洲区 5元 洪山区:左岭、花山、九峰为5元,其他地区为10元。 六、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含武警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包括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用地; (2)铁路(包括地方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3)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机场内必要的空地; (4)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和为保证其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5)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包括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6)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集体或个人办的诊所用地; (7)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8)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造住宅用地; (9)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革命根据地的乡(镇)、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贫困地区乡(镇)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免税或减税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减免税通知书后,方可减税或免税。 七、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