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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征税项目、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 项目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每月收入额减除1600元费用后的余额。( 超额累进5-45%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安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 超额累进5-35%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 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 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超额累进5-35%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校验、测试、医疗、法律、咨询、讲学、会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表演、广播、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翻译、演出、广告、审稿、新闻、经纪服务、代 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0%;收入畸高的,加征五成或十成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0%并减 征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0% 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每次收人额 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每次收入额 扣缴义务人和扣缴范围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院校、驻汉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纳税地点: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的得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报告》或纳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如:武汉市每年的三月三十日为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的最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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